5月16日,记者到天津街寻找引起争议的地面广告。在步行街的正中央,有1.5米×1米大小的地面灯箱,总共有6块。引起争议的是其中两块有人物形象的广告,这是给一种服装做的广告,画面是两男一女,画面的感觉很不错,洋溢着青春的气息。美中不足的是记者见到这块灯箱广告时,不知什么原因,画面上的人物被水浸湿成了花脸。记者站在旁边观察了一会儿,有些人视而不见地从灯箱上走过去,有些人则会注意地从旁边绕行。而引起争议和模特要求撤换的主要原因就是认为自己的照片放在地上,被千万人的脚不分鼻子眼睛地踩过,让人难以接受。
3个模特中有一位小伙叫吴庆哲,曾参加过中国男模特精英赛等一系列大赛,也已是颇有名气。也因为如此,他可能才更关注自己的广告形象。
提到吴庆哲照片铺地面的广告,吴庆哲母亲的眼泪就下来了:“我到现在也没去天津街,我不敢看。”她说,邻居和朋友纷纷问我,你儿子的照片铺地上了,你知道不?一想到自己孩子的照片放的和真人一般大,铺在那么繁华的地方,被千人踩、万人踏,我这心里就难过。我只知道他拍服装广告,但都是挂在墙上或是橱窗里,不知道会铺在地上,我们谁也没有想到会是这样,这是对模特人格的污辱和人权的践踏。如果做一下技术处理也行啊,可现在就是本人照片放大,铺在地上,不仅我们想不通,很多朋友也对这种做法提出质疑。我们多次提出立即撤换,但始终没能得到答复。必要时我们将采取法律手段。据了解,除吴庆哲外,另两位模特也提出了撤换这一地面广告的要求。
模特公司说:地面广告这种做法,我们也没想到
据了解,吴庆哲等3位模特所做的地面广告是一个意大利的服装品牌“莱蔓”。而“莱蔓”在中国的总代理则是大连菲华经贸公司,广告亦是由该公司出资发布的。而广告使用的照片,则是该公司向3位模特签约的模特公司——大连凡神模特有限公司购买的。
“凡神”如何看待地面广告引发的这诸多纠纷?
“这事我们从来没有碰到过,挺怪的。”“凡神”的林乐臣经理如是说。这3位模特都是“凡神”的签约模特。吴庆哲签的是5年期,主要业务都由公司代理。主要是拍画册、电视片、宣传画等广告片。但从来没有拍过放在地面上的广告。当时“莱蔓”的这种使用方式也没和我们打招呼,我们也不知道。我们一般签合同时,都要替模特着想,考虑到具体干什么用,但从未考虑在地面上用,这是个新鲜事。以后可能就要在合同中注明了,遇有类似要求,我们就要先征求模特意见。
林乐臣又说,模特是个时尚的职业,别人不能接受的观念,模特应该接受,有些东西现在可能看似超前,过几年可能就正常了。
对这场纠纷的结果,林乐臣认为,如果模特认为侵权、违法,可以通过公司去起诉。关键是这种地面广告的做法,并没有法律规定是对是错。无论是模特和“凡神”的协议,还是“凡神”与“莱蔓”的协议都没有明确的约定。“凡神”认为,打这个官司没什么意义。我们和客户打官司,影响也不好。另外,打这种官司,我们认为对模特也不利。
广告商家说:“肖像风波”不如说是观念之争
大连菲华经贸公司的负责人说,这一事情的纠纷,与其说是权益之争,不如说是观念之争。
这位负责人说,我们没想到会在仅仅两块的地面灯箱广告上出现这么多的风波。我们当初选择做这个地面广告是基于大连市政府的号召,让地面也“亮”起来。我们大约是从4月15日左右开始做的。我们认为这与污辱人格、侵犯人权没有什么联系,广告形式有多种多样,也没有什么明确规定不许放在地上。大连是一个开放的现代国际化都市,应该有开放的意识。这三个模特的形象公司很满意,是我们产品的形象代表,模特认为照片放在地上被人踩的是个人形象,但我们认为踩的是企业品牌形象,因为模特一旦和产品或品牌结合,在很大程度上就不再是模特自身,而是公司或品牌的形象。
对三个模特要求撤换广告的问题,大连菲华经贸公司的负责人说,三个模特中最先提出撤换意见的是一位女模特,后来另外两位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从我们的角度讲,不撤,我们在法律上也能说得过去。因为我们在与“凡神”的协议书中有明确规定:“凡神”提供拍摄模特3名,并保证对所提供模特的形象和肖像权有所属权,并能够代表模特本人意愿,如引起有关形象和肖像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凡神”应赔偿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我们想,如果三个模特坚持要求撤换,考虑他们及家属的承受能力也不是不可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凡神”公司,由“凡神”通知我们,目前我们已接到“凡神”的电话通知,除吴庆哲外,另两位都已提出了书面申请。我们想这种地面广告的形式还是应该搞下去,如果实在无人愿意做,我们公司准备以全体员工的“全家福”照片继续把地面灯箱广告做下去。突破一下传统观念。
对于这种地面广告模特肖像的用法,各界反映不一,包括法律界。有的人士认为,主要看合同约定,来决定是否侵权。有的人士则认为,置人的肖像于地上,构成侵权,适用于《民法》中“重大误解”的法规。
地面广告“肖像风波”已不单是模特与厂家之争,更为广告业、司法界出了一道题,答案何在,让我们拭目。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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